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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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10-3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2014]88号
 
 
 


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毒品问题呈现不断发展蔓延趋势,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6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就做好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一部署。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相关窝点多地处偏僻,且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到周边环境,成为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并引起群众广泛关注和大量举报。对群众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也由此成为发现和侦破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案件的重要线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及其违法排污活动,确保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及时得到无害化销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发现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可疑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掌握的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二、各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时,对属于位置偏僻、隐蔽且非法大量排放有毒废水、废气的小作坊等疑似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窝点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和非法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收缴、查获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毒品依法移送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销毁单位不在本地的,要同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本行政区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1)和毒品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加大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的监督监控力度,防止销毁过程污染环境。

  四、承担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任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的种类、来源、数量、销毁方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信息,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见附件2),并上报本季度环保部门根据本文件要求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2.××年×季度××省(区、市)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情况汇总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公 安 部办 公 厅

  2014年10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分类

品      种

第一类

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α-氰基苯丙酮

第二类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第三类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说明: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第一类中带有*标记的品种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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