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7年版),现就我省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和平板玻璃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及申请时限
(一)石化工业排污单位。
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企业,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2.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企业。其中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其他企业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3.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制造等企业,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二)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其中生产焦炭为主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生产半焦产品为主的企业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三)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1.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企业,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企业。其中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的电镀企业)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其他企业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2.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四)平板玻璃排污单位。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企业,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二、核发机关
以上排污单位全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辽阳市、朝阳市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平台网址为:www.permit.mep.gov.cn),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