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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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11-16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辽委办发〔20165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的予以问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四)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第八条  党委有关部门责任:

(一)组织部门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做好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3.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一) 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对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省重点区域、近岸海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3.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5.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对排污单位监督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等。

7.负责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给予监督。

8.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9.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11.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3.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综合性法规、规划,制定重点行业或者地区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5.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省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及相关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省政府实施奖惩。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政策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

4.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投资体制改革审批权限,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5.负责将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6.组织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2.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配合协调各执法职能部门依法对落后产能进行监督;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负责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在公共交通、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4.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四)教育部门

1.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负责组织督促环境友好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五)科技部门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3.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公安(消防)部门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负责对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停放集中地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7.核发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为。

(七)监察部门

1.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2.对环境污染事件调查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民政部门

1.依法参与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2.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3.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4.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

5.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九)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做好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十)财政部门

1.负责审核同级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负责拟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等旨在改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

1.负责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负责国土开发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负责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5.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6.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处置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指导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各市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加强建设管理与保护。

2.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保障出水水质安全及水质信息发布工作。

3.负责指导各市监督管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各市组织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对已建成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6.负责指导各地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作;负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

7.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等有关工作。

8.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用地范围内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生态恢复、污染防治和管理。

2.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内河运输船舶污染以及对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机动运输船舶在城市市区内河航行噪声进行污染防治。

3.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4.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5.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指导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

7.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9.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五)农业部门

1.负责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

2.负责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3.负责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组织开展农业外来入侵有害植物防控。

4.负责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负责对农业(种植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种植业)环境污染事故,及时查处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种植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六)水利部门

1.负责拟定全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及时函告相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3.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防、治理和监管。

4.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在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各自辖区内城市生态蓄水段的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

5.负责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

6.负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制定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节约水资源,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

7.负责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工作。

8.负责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保护工作。

10.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十七)林业(青山)部门

1.负责拟定并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

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沼泽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3.负责组织拟定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治理,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4.负责制定闭坑矿山及破损山体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年度计划,对闭坑矿山及破损山体生态治理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矿山及破损山体生态治理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矿山及其他工程建设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及山体以外林地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

(十八)海洋与渔业部门

1.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

4.负责对其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负责渔港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负责非法采挖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滨海湿地保护工作。

7.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水产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督促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取缔施肥类网箱养殖,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九)商务部门

1.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设立上报审批时,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市级以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并进行审核。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督促经省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和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流通领域环境保护。

4.加强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环境保护。

5.配合工商、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车用燃料销售的监督检查,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二十)文化部门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3.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进行发布。

2.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村改厕工作。

5.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二)审计部门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2.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逐步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3.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做好对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负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面企业管理。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3.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被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非法销售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依法查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6.依职责依法查处违规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负责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项目立项及有关发布工作。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5.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锅炉。

9.依法查处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

(二十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协调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开展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免引发环境污染。

2.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八)统计部门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为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节能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依据。

3.负责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二十九)法制部门

1.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旅游管理部门

1.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三十一)金融和银行业管理部门

1.负责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2.负责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十二)物价管理部门

1.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负责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制定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三十三)畜牧兽医部门

1.负责督促各地制(修)定并实施畜牧业发展和规划。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划定禁养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减排总量控制计划。

3.组织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草原保护和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设施进行核查。

4.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5.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工作,负责草原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三十五)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

1.负责拟定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保护区内的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3.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污染物排放以及渔业捕捞、农药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4.负责保护区内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5.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三十六)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2.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研究解决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负责组织编制大伙房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十七)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2.负责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灾害性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八)通信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负责督促通信运营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3.负责督促通信业务部门落实基站等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十九)检验检疫部门

1.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3.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依法查处《法检目录》内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的行为。

5.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负责监督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十一)能源监管机构

1.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3.负责监管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4.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四十二)铁路部门

1.负责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声响装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会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负责防止铁路机车和车站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

(四十三)海事部门

1.负责所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2.负责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履行好上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当认真做好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纳入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上报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应职责部门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承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实际,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365足球投注网站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10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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