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核安全法热点解读

[ 打印 ]
来源: 时间:2017-11-16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热点解读

 

依法治核·“字当头·损害赔偿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热点解读

新华社记者高敬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和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核安全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回应。

我国为啥要制定核安全法?

郭承站介绍,我国核能发展30多年来,至今还没有发生世界核事故分级表中二级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这个成绩在所有核电国家中处于较好水平。

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大国,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核电机组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能发展速度将持续加快。因此,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他表示,在新形势下,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能核事业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来落实依法治核,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他说,推进核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按照党中央的最新要求,法律从制定核安全标准,从加强核安全监管,从强化核安全执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加有力地强化能力建设,破解目前面临的发展快、任务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是最大亮点

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

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涉及核工业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法律要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并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核损害赔偿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核损害赔偿,是核安全法中广受关注的一个规定。童卫东表示,法律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如战争、武装冲突等,才排除其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应承担责任之外。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强制性保险。他说,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他同时指出,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还需要调整,但这个制度是有的。

由于核事故带来的损失非常重大,单个企业进行赔偿,可能难以承受。他介绍,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一个普遍的制度是,国家也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国务院此前一个批复中也明确,国家适当给予补偿。

他说,因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问题较多,这部法律只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写出来了,未来还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

 

中国首部核安全法亮点解读:

严标准、严制度、严监管、严处罚

 

9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该法将于201811日起施行。 

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我国核电等核工业发展迅猛,目前投入营运的核电机组已有36台,位列全球第四;在建核电机组20台,世界排名第一。按照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容量将达到8800万千瓦。发展越快,风险累积也就越多。大发展带来高风险,高风险需要严监管,严监管需要硬利器,法律就是监管者手中的硬利器。因此,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的核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引进哪国技术,就适用该国与之配套的标准。据介绍,目前,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工业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核安全包括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内容。此次立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字进行。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余力,确保万无一失。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一件事情规定这么多许可,无疑是极其罕见的。

针对地方政府、企业对核电建设积极性高涨的现实,为避免全面开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制约我国核能发展的瓶颈。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指出的,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处理、贮存,到处置及处置后的长期监护,涉及环节多、周期长、管理层级繁杂”“我国核电运行产生的大量废物仍处于暂存状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核能和核事业发展

鉴于此,此次立法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针对地方只愿建别墅、不愿建厕所,只愿建核电站、不愿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

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监管的专业性强,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尤显重要。为此,核安全法对监管作出多项规定。

考虑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

公众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以往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邻避问题,要靠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为此,核安全法单列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核安全信息,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权,加强社会监督。

为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核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总共94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7条。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法律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原标题《字当头确保绝对核安全我国首部核安全法亮点解读》)

 

 

  • 省内环保
  • 国内环保
  • 国外环保
  • 环保相关
  • 媒体环保
  • 省直部门
  •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