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辽蓝天办发〔2016〕15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6〕2143号)要求,国务院将对我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按照省政府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全面总结本辖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组织环保、发改、公安、交通、工信、财政、住建、工商等主管部门对2016年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查。
二、请各市人民政府结合自查结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分,填写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按照检查标准准备相应表格、实施相关措施证明文件及工作台帐,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格等相关材料(附件电子版可从省环保厅网站蓝天工程及空气质量保障专栏中下载(网址http://www.bjyiheweixin.com/ztzl/ltsey/)分别上报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工信委、住建厅、工商局进行审核汇总。
三、请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工作,掌握2016年度考核重点,分别指导、督促各市相关部门填写自评分表格和工作总结。各市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格上报完成后,省直各部门对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格中所负责工作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自查报告大纲要求完成对应的自查评估部分(含表格、实施相关措施证明文件及工作台帐),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上报一名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由省环保厅统一汇总形成全省评估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环保部和有关部委。
附件:
1.《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2.省直部门任务分解表
3.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4.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表
联系人:唐晓慧
电话:(024)62788707
传真:(024)62788343
电子邮箱:lnapcc@126.com
辽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