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我省10吨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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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05-13


关于取缔我省10吨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的公示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环保部、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工作要求及分工,省及各市环保部门负责20161031前全面取缔主城区内10吨(7MW)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现将锅炉清单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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