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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我省10吨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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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6-05-13
关于取缔我省10吨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的公示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环保部、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
2016
〕
2
号)工作要求及分工,省及各市环保部门负责
2016
年
10
月
31
前全面取缔主城区内
10
吨(7MW)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现将锅炉清单公示如下。
附件:
我省10吨及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公式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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