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蓝天工程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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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4-07-25

盘锦市蓝天工程

工作简报

2014年第7

(总第11期)

盘锦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开展2014年整治大气违法排污

行为暨“治理雾霾、亮剑行动”

 

为落实《辽宁省2014年整治大气违法排污行为暨“治理雾霾、亮剑行动”工作方案》,盘锦市环保局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此次工作重点是整治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煤设施;火电、水泥、石油化工等大气污染企业。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燃煤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消除冒黑烟现象,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截至625日,市环监局、县区环保部门、环保分局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生产;对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且在2013年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清单17家,发现有问题要求整改的燃煤锅炉12家。对在集中供热管网或大型热源覆盖范围内的8家燃煤锅炉,要求其拆除、联网;对1家商业用途的燃煤设施,要求其9月前改用清洁能源;对超标排放的3家企业锅炉分别进行处罚、限产、停止使用等措施。

7月份开始,市环监局对各县区、经济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抽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企业实行媒体曝光、绿色信贷限制、限制发电、训诫、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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