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蓝天工程工作简报(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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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7-05-26

 盘锦市蓝天工程工作简报

 

盘锦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719

 

【本期摘要】

2016719日,盘锦市政府在人民会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了全省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

【工作动态】

2016719日,盘锦市政府秘书长孙波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市长高科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14个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高科市长做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是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盘委发[2016]3号)文件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今年市政府将筹措资金,在原有3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站的基础上,建设5个覆盖各地区的市控自动站(辽河口除外),力争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建成区小锅炉淘汰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如期完成;全面淘汰黄标车;强化扬尘整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严肃问责。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奖惩制度,实施月度考核,建议每月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处以100万元的罚金。从明年起按月通报各区县、经济区的空气质量排名,增强各级政府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积极性。同时,对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约谈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本地大气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要进行问责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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